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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管理办法

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

二级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工作,维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二级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条 指导思想

本《办法》以“联系校友、感恩母校、回报社会”为宗旨,以团结和服务广大校友为目的,加强与各地、各方面校友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建设,动员广大校友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母校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校友会二级分支机构的性质

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为山西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

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设立各二级分支机构,隶属于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接受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管理,遵守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关规定。

第三条 校友会二级分会的成立

校友会二级分会正式成立前,需向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提供二级分会章程、办公场地(需派专员实地考察)、校友名单及经费来源证明。校友会派员核定申请后,提交校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办公会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校友会二级分会正式成立。

第四条 校友会二级分会的定名

校友会二级分会的名称经校友会审批确定后,在任何活动场合、新闻媒体报道、编印宣传品等公开场合使用,必须严格使用通过审批的名称或简称,不得随意删改。

第五条 校友会分会的年审

校友会的二级分会须每年年审,在每年4月底前向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提交《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分会机构年审报告》,有当年度收取会费或其他收入(如捐赠收入)的,须同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人员名单。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汇总校友会分会年审报告后,每年5月向山西省民政厅提交年审报告。

如未按时递交年审资料,无故不参加年审的校友会二级分会及单位,则按自动注销对待。自动注销后的一切校友活动无效,如有经济纠纷和违反制度与法律事件自行承担负责。

第六条 校友会二级分会的机构任免

校友会分会会长任职期为三年。

校友会分会换届,须提前知会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完成换届后,应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名单、会长及秘书长简历备案。

校友会二级分会如修改章程,由其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应向校友会提交新章程备案。

校友会二级分会如需注销,须向校友会提交书面说明,并进行注销备案。


二级分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校友会二级分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校友会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1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管理社团工作。对所属的二级分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二级分会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报批二级分会编制;

(三)审核、报批二级分会相关负责人;

(四)指导二级分会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五)审查二级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指导二级分会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二级分会学习党和******的有关方针、政策;

(七)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二级分会进行年度审验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二级分会的党建工作;

(九)监督、检查二级分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二级分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常设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或跨组织的活动,须征校友会的同意和批准;

(四)举办各类活动50人(含50人)以上,例如:研讨会、年会、联谊会、培训会等, 必须经过主管单位批准,或必须上报主管单位,必须获得正式批准;

对有经济目的的活动必须向校友会缴纳适当团体会费;

(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的审计;

(六)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人选的变更,由二级分会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校友会批准;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并校友会的财务监督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八)二级分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刻公章,不得对外发文,不得颁发、授予任何具有(北大)二字及校友会背景的牌匾或旗帜,没有权利再行发展下一级分会和机构;

(九)二级分会跨区域参加、举办活动,必须报请校友会审批同意。在没有向校友会请示审批情况下,所有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二级分会会长负全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二级分会涉外活动须经校友会同意批准,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校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担任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实需要的,由校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二级分会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交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二级分会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

(五)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申报境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境外捐赠者的政治态度;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必须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人员出访必须申报出访目的、出访******、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召开国际性会议必须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

第十一条 校友会对没有经过校友会许可开展的活动和违反本办法的二级分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二级分会*********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校友会有权解除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终解释权为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北京大学校友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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